关于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
对公账户等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
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已成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为推进乐山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要工具的来源,保护您家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针对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行为,特告知如下:
一、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
二、为了保护您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凡知悉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的公民,积极检举揭发的,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
三、他人使用您实名手机卡及其注册的有关APP账号、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例如:注册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利用支付宝转移犯罪所得、注册网店给网络赌博等犯罪洗钱。
四、经告知后,依然坚持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的,又无法确定他人利用您买卖、转借、转租的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实施何种具体行为,结果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的上述行为一旦被依法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后,将对您及您的家庭产生重大影响,请务必遵纪守法!!!
五、本告知书在您亲笔署名后,视为已知晓告知书全部内容,并确认本人已收到号卡。
电话卡号:
被告知人签署:(我已阅读知晓告知书全
部内容,特别是第三、第四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工作人员签名:
被告知人签名:
确认被告知人阅读全部内容后亲笔签名,愿承担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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