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过户协议
甲方(原机主):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新机主):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乙方联系电话(本机):
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分公司
公司地址:
过户营业网点地址:
联系电话: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号码(或宽带)的使用权。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需由本人持其有效证件办理。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二、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有效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代及以上)/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不含军官证);户口本/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常住人口有效身份证原件;台港澳地区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签发的有效护照(如: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甲方需在办理过户前结清已出账的通信费用。一旦出现过户前发生的、但过户日前尚未结算的费用,待出账后丙方将直接向乙方收取。
四、甲方过户日前的可用积分由甲方自行处理,过户后甲方的可兑换积分、总消费积分将由乙方承继使用;过户后新客户的付款方式须更改为:预付话费;星级客户过户后,星级会自动取消。
五、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可查询打印过户前的通话清单、账单,甲方同意过户后不再向丙方提出过户前的通话清单、账单查询打印的要求,乙方同意不向丙方提出对过户前通话清单、账单的查询打印要求。
六、过户后原号码(或宽带)账户的余额不可退还,由乙方承继,乙方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乙方同意负责甲方在过户前可能发生而未出账的费用。
七、乙方应与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协议,丙方按照该协议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务。
八、过户后乙方应及时设置或修改服务密码、门户网站密码、定制的各类业务的使用密码。因未设置、修改密码或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过户后,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号码(或宽带)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的,丙方有权在发现后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解除乙方与丙方签署的客户入网协议。
十一、丙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可以通过营业厅、网站等实体和电子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
十二、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十三、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成都 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成都 仲裁。
2.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或营业厅专用章,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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